山东省模具工业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山东省模具工业协会(简称山东模协),英文名称SHANDONG DIE&MOULD INDUSTRY ASSOCIATION(英文缩写:SDMIA)。是经山东省民政厅正式批准成立的法人社团。
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山东省内模具行业及相关设备、材料行业企业、科研院所、大专院校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跨部门、跨地区、跨系统的行业组织,是独立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法人。业务主管部门是山东省机械工业协会,并在省经信委指导下开展工作。
第三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发挥会员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,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,推动模具行业的技术进步,提高模具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,推进参与国际化市场竞争,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贡献。
第五条 本会挂靠管理单位是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,秘书处办公住所: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129号(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内)。
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为行业发展作好统筹服务。通过对会员的真诚服务,在行业内发挥服务、沟通、协调、公正、监督和管理的中介组织作用,努力提高协会在行业中的凝聚力;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愿望、合理要求和建议,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,在会员和政府部门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向会员单位传达政府部门的意图和任务,协助政府进行业务管理,履行好政策咨询和参谋、助手作用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
一、开展基本情况调查工作。研究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,为会员争取国家有关模具行业的各种优惠政策;针对国内外模具行业发展趋势,向政府部门和会员提出发展目标和对策,协助政府部门编制我省模具工业中、长期发展规划。
二、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工作。加强与国内外模具行业企事业及社会团体的联系,组织新成果、新技术、新材料、新装备的交流和推广应用;协助政府部门制订和宣传贯彻模具行业相关技术标准。
三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。加强会员单位技术及生产工人进行模具设计、制造、检验等职业技能培训工作,提高模具行业企事业单位职工综合素质。
四、开展信息收集分析工作。协办《山东机械》杂志,编辑出版《山东模具信息》杂志,管理“山东模具信息网”。
五、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,组织专家队伍编制相关专业标准、培训大纲和教材,建立试题库,开展模具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等工作,促进我省模具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。
六、承接会员单位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工作,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。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一、拥护本会的章程,自愿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;
二、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三、在山东省模具行业领域内(行业、学科)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一、提交入会申请书;
二、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;
三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四、由协会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一、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二、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;
三、有优先和优惠获得应用本会研究成果及本会技术信息资料的权利;
四、有要求组织技术协调和技术公关,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;
五、有对本会工作建议、批评和监督的权利;
六、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一、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各项决议,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二、积极参加本会活动,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;
三、积极撰写论文,提供有关交流资料;
四、按规定交纳会费;
五、不损害协会其他会员的利益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:
一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二、讨论和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三、选举和罢免理事;
四、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五、审议各项提案;
六、决定终止事宜;
七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,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的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职权是:
一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二、选举举生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单位;
三、根据理事长提名聘任秘书长;
四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五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六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七、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八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九、决定聘请名誉理事长、名誉理事及顾问;
十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款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一、熟悉并热爱行业工作,办事公正,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二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三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的;
四、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五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确需继续任职的,由理事会讨论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商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,特殊情况下的,由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商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一、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二、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三、提名秘书长,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;
四、聘任本会副秘书长;
五、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一、主持常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,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;
二、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派出机构开展工作;
三、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长聘任;
四、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和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五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条 本会的理事(单位)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一、理事单位应是会员单位,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;
二、支持行业工作,按章程交纳协会会费;
三、理事应具备较高管理或业务技术水平,热爱协会工作并具有一定组织能力;
四、理事一般由理事单位推荐本单位业务分管厂长(经理)、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主要业务人员担当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济来源:
一、会费;
二、捐赠;
三、政府资助;
四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;
五、利息;
六、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出纳不得兼任会计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进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,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会、税务等部门监督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的“专项基金”每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、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并征求有关部门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,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每次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0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